女子患精神病期间离婚 清醒后告前夫要求分房产
陈芳的故事,一场涉及房产争夺的纠葛。在精神病状态下,她的房产被划归丈夫,甚至儿子也跟随前夫生活。去年,当她从病痛中挣脱出来,重新找回清醒的意识时,她选择了勇敢地站出来,向前夫沈良和儿子沈佳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她应有的房产份额。
陈芳与沈良的往事,如同尘埃里的故事。他们在1989年结为夫妇,育有一子沈佳。命运似乎对这个家庭并不仁慈。2001年,他们所居住的老房子面临拆迁。而在2002年,陈芳的精神状态出现明显的问题。沈良带着病妻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当时的离婚协议中,陈芳自愿放弃了房产份额,而儿子则跟随父亲生活。
在三年后,沈良将房屋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却没有告诉陈芳。去年,陈芳康复后,才发现自己已经离婚,儿子也离开了自己,更令她震惊的是,房屋已被前夫出售。她决定采取行动,向前夫和儿子提起诉讼,要求获得出售房款的1/3及利息。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对陈芳的病情进行了深入的司法鉴定。根据陈芳的病史记录,她在2002年确实患有精神疾病并在那段时间内多次接受治疗。司法鉴定结论为:陈芳在2002年6月至7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目前,她的病情已得到缓解,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陈芳坚持称,在离婚时自己处于发病期,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当时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而沈良则对司法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认为当初的离婚协议应该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可信。由于陈芳在离婚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那段时期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法院也确认了双方离婚的事实。
对于房产的分配问题,法院认为系争安置房屋属三人共同所有。考虑到房屋是沈良婚前建造,且动迁时沈佳因独生子女身份多计算了面积等因素,陈芳的可得份额应低于三分之一。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良需向前妻陈芳支付房产折价款12万元。
这是一个充满波折的故事,涉及到家庭的破碎、亲情的失落和房产的争夺。但陈芳的勇敢让我们看到,即使在最困难的时候,也要坚持自己的权益,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争取应有的公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