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该修正案为刑法带来了一次深远调整,特别聚焦于以下几个核心领域,展现了我国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方面的决心与力度。
一、刑罚制度的调整
对于职业禁止制度,新增了第三十七条之一的内容。对于那些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义务而犯罪的人员,法院可禁止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的3-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这不仅是对犯罪者的严厉制裁,更是对公众安全的保障。对于那些违反禁令的个体,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若情节严重,甚至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此次修正案明确了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将执行死刑。这体现了我国对于严重犯罪的严厉态度。对于未执行死刑的情况,死缓期间会重新计算并备案,确保司法公正。
修正案还对罚金缴纳规则进行了优化,允许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缴纳罚金者,经法院裁定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这一调整更加人性化,考虑到了犯罪者的实际经济状况。
二、罪名与量刑的精确修订
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修正案提高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量刑幅度,并严格区分主犯、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与者。明确在实施爆炸等犯罪时,将实行数罪并罚,展现了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零容忍态度。
在扰乱法庭秩序罪方面,修正案新增了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以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等行为的刑事责任,维护了法庭的庄严与秩序。
虚假诉讼罪也被明确入罪,特别是针对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这一调整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恶意诉讼。
三、其他重要调整同样值得关注
对于收买被妇女儿童罪,修正案删除了原条款中“收买被妇女儿童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这无疑是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在行贿罪方面,修正案严格限制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宽处罚条件,鼓励公众对腐败零容忍。
此次修正案不仅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展示了在打击严重犯罪、完善刑罚执行的人性化调整方面的决心。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更是司法改革与社会发展相衔接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