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撞伤老人投喂者赔4万
案件纪实:老人遭遇流浪狗伤害,投喂者需承担赔偿职责
在遵义市正安县的街头巷尾,一场意外的遭遇让一位买菜归来的老人昝某深受伤害。一只流浪狗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将其撞倒,造成十级伤残。面对这样的不幸事件,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累计达到了惊人的七万余元。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投喂者万某长期为该流浪狗提供食物,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豢养关系。经过法院的审理,万某因其投喂行为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过调解,万某赔偿了四万元,并在当庭立即兑现。
这一案件的法律依据源自《民法典》第1249条,明确规定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长期、固定的投喂行为使得流浪动物对投喂者产生依赖,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义务。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明了:事实上的管理关系成立,万某因长期投喂导致流浪狗依赖其食物,增加了公共风险;过错认定方面,投喂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属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责任比例调整上,法院综合考虑了万某的经济能力和主观过错程度,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
类似案例的对比让我们看到,投喂者的责任正在不断扩大。如在上海某案例中,王某因长期投喂公司附近的流浪狗,导致流浪狗撞伤行人,法院同样依据法律条款判其赔偿。若流浪动物造成财产损失,如叼走快递,投喂者亦可能因未尽管理义务被索赔。
对于投喂者和受害者,我们有以下实务建议。投喂者需警惕法律风险防范,避免长期、固定投喂流浪动物;若选择投喂,应同步采取控制措施,如联系收容机构或设置警示牌。受害者则应及时固定证据,按“原饲养人→实际管理人→场所管理者”的顺序追责,优先通过社区调解或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此案不仅凸显了《民法典》对动物侵权责任的严格规定,也提醒公众在爱心行为与法律风险之间寻求平衡。长期投喂行为可能被视为“事实管理关系”,从而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公众能够更加明智地展现爱心,避免因不当投喂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