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问题食品奖励机制是忽悠人?
今年八月,河北省邯郸市大胆创新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引发社会关注。其中明确提出的“十条规定”,点燃了公众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热情,只要举报的问题食品药品被查实,举报者即可获得十万元的奖励。
四个月过去,一位名叫殷清利的律师,通过拍照、录像等取证手段,接连举报了十起问题食品,却无一得到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近日,因超期未结案,殷清利将当地工商部门告上法庭。期间,他的私人电话被泄露给商家,他所举报的问题食品消息也被不恰当地透露。工商部门甚至坦言,小工商所面对大超市常常束手无策。
有奖举报并非新鲜事,邯郸市深谙“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的道理,通过悬赏激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这一设想原本充满潜力。然而现实却泼了一盆冷水,让消费者如梦初醒原本的“有奖举报”似乎成了一场遥不可及的梦,那令人心潮澎湃的“奖励办法”也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面对公众的举报和投诉,部门却躲躲闪闪,这不禁让人质疑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工商部门在面对超市时竟然看其脸色行事,那他们的监督职能岂不是形同虚设?更令人费解的是,该市的这项政策出现前后矛盾的问题。同一日的报纸上,《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奖励暂行办法》和《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奖励十条规定》出现“打架标准”,而文件竟然出现这样的纰漏,制定政策的严肃性何在?
殷清利在超市发现过期食品,邀请工商现场查处,但货架前的商品已被清空;他举报凤爪生产日期涉嫌造假,工商带走问题凤爪后却称商家否认售卖,无法查处。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十条规定》显示奖励资金需由区县食品药品管理局向县财政申请,然而某县财政局却答复称今年食药监局尚未有这项财政预算申请。《十条规定》中的有奖举报俨然成了一出“过家家”般的迷局。
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笔者深感忧虑。部门发文应慎重考虑、审慎决策,有了承诺就要有兑现的准备。工商部门更应公正执法、接受公众监督。而超市则应以诚信经营、品质优良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而不是依赖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声誉。这场看似简单的有奖举报背后所反映的却是整个社会的监督机制和公信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希望相关部门能真正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