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考验期怎么计算(他的假释考验期该不该重新计算)
关于假释考验期的计算及其争议宋某假释之路的波折
近日,南召县的宋某结束了长时间的等待,终于可以走出家门,开启新的生活篇章。这背后离不开南召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刑事执行监督职能的发挥,为宋某合法权益的保障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
宋某的故事源自一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在法律的制裁下,他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了法院的假释裁定。假释考验期的计算却引发了一场波折。由于疫情的影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疏漏,宋某收到的假释法律文书迟到了六天。这导致了一个关键问题:宋某的假释考验期是否应该重新计算?
面对这样的疑问,南召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深入研讨论证,并参考了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了解到,虽然刑法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对于类似宋某这样的情况,即因意外情况法律文书未能如期送达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简单地将工作失误归咎于当事人。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检察官们认为,如果宋某在原本的假释考验期内没有违法行为,应该视为考验合格,无需重新矫正和重复考验。
为了公开透明地处理此案,南召县检察院还邀请了一系列社会人士参与公开听证会,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等。听证会上,检察官们详细阐述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提出了法律适用意见。最终,听证员们一致同意该院的监督意见,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宋某解除社区矫正。
这一决定标志着公平正义的实现。宋某因此得以结束社区矫正,他的生活逐渐回归正轨。这个故事也提醒我们假释考验期的计算并非一成不变,面对特殊情况需要灵活应对。对于宋某来说,他的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在面临文书迟到的特殊情况下,考验期不应简单重新计算。这是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的体现。
我们感谢南召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为本案付出的努力,也感谢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类似案例得到妥善处理,让法律真正为民服务。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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