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文
在法治社会,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坚决防止领导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范。
《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领导人员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案件。这一规定强调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求领导人员以身作则,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司法人员对任何干预行为都要全面记录并留存材料,确保有案可查,有据可依。每季度,司法机关还需对干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规定还列举了8类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其中包括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等,明确划定了领导人员的行为界限。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内部人员必须遵守“三不得”原则。他们不得违规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不得为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更不得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该规定还明确了5类违规行为,包括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等,为内部人员设立了明确的行为底线。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旨在规范司法人员与案件利害关系人的交往边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影响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
以上三个规定的核心在于建立记录、通报、追责的全流程监督机制。这些规定的实施,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保障,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图解版说明已于2025年5月在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或司法部官网上发布,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这一系列的规范与制度的建立,彰显了我国司法体系对于确保公正司法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