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谈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
罗翔教授针对吉林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事件发表的观点,剖析了法律适用与情理之间的微妙平衡。以下是对于罗教授观点的全面梳理与解读:
一、案件争议焦点解读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是否合理以及法律后果与行为性质的匹配度。
1. 罪名合理性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财物)定罪,但罗翔教授指出,如果村民的缴费行为属于自愿,并无任何强制性质,那么这一罪名可能并不成立。村民的证言也支持了缴费的自愿性,甚至有人退还了法院返还的费用。罗翔教授通过案例类比,强调对于自愿行为的定罪需审慎,否则公众号打赏等行为也可能被纳入此罪范畴,这无疑是对法律适用的严格审视。
2. 法律与行为的匹配性
根据《水法》的规定,私搭浮桥的行为最高只应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或拆除),而非刑事责任的追究。罗翔教授认为,将行政违法升格为刑事犯罪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案的法律后果与行为性质存在明显的错位。
二、罗翔教授的核心观点
1. 司法应兼顾常情常理
浮桥解决了村民绕行70公里的难题,收费行为实际上是基于村民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默契。罗翔教授强调,司法判决在考虑法律条文的还需考虑社会效果,刑法需要平衡宽严,避免背离民众的朴素正义观。他引用武侯祠对联,强调了“审势”的重要性,即审理案件时需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社会背景、民众情感等。
2. 程序与实体的考量
水务部门虽然有权管理浮桥,但罗翔教授认为,对于浮桥的处理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整改的方式来进行,而非直接拆除。考虑到行政处罚已经多次执行且浮桥在2018年已经拆除,再追究刑事责任似乎有违比例原则,即处罚应与行为相当。
三、案件背景补充与罗翔论述的影响
黄德义花费13万元建桥,收费目的是为了收回成本,并未强制拦截车辆。法院认定的收费金额是5万余元,但有部分村民证实缴费是自愿的。罗翔教授的论述引发了广泛关于“法律与民心”关系的讨论,他的观点提醒我们,在法治社会中,司法不仅应关注技术理性,更应关注实质正义,平衡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
罗翔教授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审视这一案件,让我们对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平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他的论述不仅引发了公众对于该案的思考,也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