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中国民事诉讼证据活动的核心司法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有效版本充分展示了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4][5]^。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基本框架
这部司法解释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结合审判经验和司法实践制定,旨在确保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公正审理案件,并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3]^。作为司法解释,它具有法律强制力,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5]^。
二、核心规则
1.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在起诉时或被告在反诉时需要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3][7]^。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足,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4]^。法院也有责任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3][4]^。
2. 自认规则:诉讼中,当事人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对方无需再提供证据进行证明^[7][8]^。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的自认(在授权书中明确排除的情况除外)被视为当事人的自认^[6][7]^。在普通共同诉讼中,自认仅对作出者生效;而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需要全体当事人确认才生效^[6][8]^。
3. 特殊举证规则: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需要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与专利权人所述的方法不同^[3]^。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利益等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7][8]^。
三、程序性要求
1. 举证时限: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的期限,逾期提供的证据可能会面临不被采纳的风险^[4]^。
2. 证据审核:对于自认的事实,如果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会予以确认^[7][8]^。在审核证据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4]^。
四、修订动态
2019年的修正版中增加了关于电子数据审查的规则,并完善了关于自认、免证事实等相关条款,同时强调了当事人诚信诉讼的义务^[4][5]^。至于未来是否会有新的修订,目前尚未有公开信息透露2025年将会发布新的修订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