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问题(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及主要工作职责)
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问题,是一个涉及到工程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公众普遍认为,作为工程建设监理者,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并非如公众普遍认为的那样明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由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未对业主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业主无法将不属于自身的工程安全责任转嫁给监理单位。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监理单位并不直接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却明确了地方人民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的责任。虽然这一规定并未直接涉及监理单位,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角色确实涉及到了安全管理。例如,《建设监理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对于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的审批责任,以及在出现安全隐患时有权签发停工令等。这表明,监理单位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是涉及到安全管理的。
虽然从法理上讲监理单位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但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行为失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如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等,那么监理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来看,监理责任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程度也在逐步加深。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地强调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例如,《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都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考核内容。
监理单位虽然在法律层面上不直接承担工程安全责任,但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确实涉及到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使命,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义务,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对于因自身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的指导下,我们深入了解到第37条明确规定的核心内容:监理人员需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合理配置安全设施。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国有资产运行安全的重视,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大,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他们在工程安全管理上的职责。清晰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从多个维度和层次来看,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限的前提下,必须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两者紧密相连,质量隐患往往成为安全事故的,而不安全因素则可能为质量问题埋下隐患。从某种程度上说,控制工程质量就是在控制施工安全,反之亦然。我们不能接受监理企业在行使工程质量监控权力时,却忽视其在安全方面的责任。
在实际工程监理中,不少业主与监理企业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对除质量、进度、投资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一现象反映出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在适应形势发展上的滞后性。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和创新的思维去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坚实的依据。
面对频发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既感到责任重大,也充满使命感。他们深知,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是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他们需要不断和实践,以确保工程安全。他们的努力与追求,正是基于现实需要的驱动,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和人民对安全的需求。他们深知每一个小小的贡献都是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正因如此,他们始终坚守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前沿,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说法,无疑是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高度要求和期待。在现实工作中,他们需要承担起这份重任,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工程安全。他们的努力与付出,正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