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27年后出台有效防被精神病
近期,我国就精神病患收治问题备受关注。经过长达27年的酝酿,我国精神卫生法终于出台,这一法律的出台旨在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该法律不仅防止了“不该治而治”的情况,也防止了“该治不治”的情况。
该法案的通过可谓是一波三折。在10月26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以赞成票142票、反对票1票、弃权票2票的结果获得通过。自1985年启动立法以来,精神卫生法的酝酿已经历了漫长的27年。在这个过程中,“强制收治”的内容一直备受关注。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源于近年来频发的“被精神病”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质疑。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作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稿说明时表示,“被精神病”的根源在于“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
针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程序,立法者给予了重点关注。除了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诊。对于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送诊。对于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疑似患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将其送诊。
在诊断程序方面,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该法明确强调,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应该收治”的情形,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为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并且不得推诿或拒绝为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属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这有助于解决当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
为了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还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患者或其监护人对强制收治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复诊,或者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该司法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重新鉴定。这一制度引入了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鉴定,为公众提供了一种专业的救济渠道。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对于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关注精神病患收治问题的窗口。这一法律的出台,无疑为精神病患的收治问题提供了更加明确、科学的依据,有助于推动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