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商品或服务涉假明星也要担责
从虚假广告引发的社会热议,到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被明确强调,这一路走来,广告的责任与担当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广告风波,每一次的争议都在提醒我们,广告不仅仅是商品与服务的宣传平台,更是社会责任的承载者。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近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焦点之一便是针对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这一改革动态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一草案对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违法后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它不仅明确了广告荐证者的定义,更强调了荐证者在广告中的推荐和证明行为必须基于事实,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那些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作证明的明星们,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对于违反规定的荐证者,草案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如果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却仍然进行推荐和证明,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若因此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荐证者还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这一改革无疑为广告行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广告的每一字、每一句、每一个形象背后都承载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明星们作为公众人物,更应珍惜自己的影响力,慎重选择代言对象,确保所推荐的产品和服务真实可靠。这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职业精神和道德水准的坚守。在此,我们期待广告行业能够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真正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服务。也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更加理性、审慎地看待广告,明辨是非,做出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