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七种失信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标题:深圳失信行为将遭联合惩戒:七种行为上榜,惩戒涵盖多方面
自10月1日起,深圳市将实施更为严厉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近日,深圳最新一期公报发布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七种失信行为,包括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严重危害深圳质量和标准的行为等,这些行为将受到多方面的惩戒。
这七种失信行为具体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违反特区技术规范等严重危害深圳质量和标准的行为、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违反商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对于这七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可谓严厉。来自深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惩戒,失信者将无法申请商事登记、无法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资格。还将依法限制参与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依法在人员招录等内部管理活动中受限,依法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更为严重的是,将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
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对失信者进行惩戒。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也会对失信者进行相应的惩戒。比如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失信会员将会受到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处罚。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则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深圳市部门也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或实施有针对性监督检查。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则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这一新政的出台旨在通过严厉的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无疑,这一举措将对那些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促使他们重视信用建设,遵守法律法规,为深圳乃至全国的质量和标准提升做出贡献。